建筑合同纠纷诉讼如何审理? |
分类:从业心得 时间:(2016-07-18 15:46) 点击:220 |
建筑合同纠纷诉讼如何审理?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庭审中,一般除了对合同条款、履行情况进行庭审调查外,对以下几个方面也需要进行具体审查: 1、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相关手续的审查。 建设工程施工既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,同时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的的特殊性,行政主管机关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也有相应的管理职责。 2、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的审查。 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比 较长,少则一两个月,长则一两年,甚至有些施工工程由于资金、技术等方面的原因,可能断断续续施工建设多年才完工。在施工过程中,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的联 系、产生纠纷、解决纠纷的情况可以说是经常发生的。也许在这些问题产生之际,双方尚未发展到需要对簿公堂的地步,通过协商可能当时就可以解决问题或者因双 方达成谅解而对问题予以忽略。 但是,一旦承、发包人之间产生诉讼,可能这些以前积累下来的小问题都会被作为对方违约的事实、理由而提出。这就需要法官全面审查合同履行经过,从而正确判断案件的诉因,找到纠纷发生的导火线。通过对合同履行过程的全面审查,还能够对造价、付款、工期、质量等案件关键事实有一个全面了解。 3、对司法鉴定结论一般需要在庭审中进行质证,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。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,有时会涉及工程审价、工程款审核、审计等司法鉴定内容。这些鉴定内容,从性质上属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,但从内容上却是 确定案件基本事实,特别是存在争议的事实的主要依据。一般而言,双方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,最终裁判结果在很大程度上由工程审价结论决定。 而承包人主张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其停工、窝工损失的,无论是停工、窝工的天数还是停工、窝工具体损失的数额,除非合同有特别约定,一般也是由工期审价结 论来作出确定。正是由于司法鉴定结论对案件最终结果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,因此对鉴定结论应当在庭审中进行正式的质证,由鉴定人对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发表 专业意见,从而使得法官(合议庭)对鉴定结论是否足以成为定案证据作出正确判断。
该文章已同步到:
|